西安市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标志评价管理若干规定
栏目:品牌标准 发布时间:2020-05-15
西安市企业品牌建设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品牌企业评价管理若干规定 各企业、品牌建设分会、品牌建设战略合作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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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企业品牌建设协会

关于印发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

品牌企业评价管理若干规定

 

各企业、品牌建设分会、品牌建设战略合作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指示,按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意见》中“要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加强中介机构能力建设,为品牌建设和产业升级提供专业有效服务”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市两级政府“把品牌建设作为创新驱动、动能转化”的具体要求,依照国家《商业企业品牌评价和企业文化建设指南》,结合西安实际,西安市企业品牌建设协会,先后组织了11130多位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参加的品牌建设座谈调研,大家普遍认为品牌是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综合体现,品牌经济是一种更高级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打造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标志,聚焦发力建设西安大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一、西安市企业品牌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品牌协会)具体负责在会员企业中开展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的培育、提升和评价、授牌、表彰等工作。

二、申报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人),其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必须在本市管辖区域内。

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申报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的,申报人应向具体生产活动所在品牌建设分会或品牌建设中心提出申报。没有分会和品牌建设中心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申报。

服务业产品申报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的,申报人应向具体经营(服务)活动场所在分会或中心提出申报,没有分会或中心管理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申报。

三、非独立法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对个别在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市场占有率较高、生产经营成果名列前茅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属非独立法人,获得上级法人(大型企业集团)授权的,可申报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称号:

(一)发生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因产品(服务)质量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未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或使用作废标准的;

(四)被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五)产品(服务)被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判定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发生较大波动,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产品(服务)的非关键质量指标(功能)被行政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被区县、开发区及以上环保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九)因经营不善导致业绩连续两年出现严重下滑的;

(十)隐瞒、掩盖生产经营活动不良信息,提供生产经营虚假信息的;

(十一)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转让或滥用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奖牌和标志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服务)不符合其他有关质量、标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三)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转让的;

(十四)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或有不良记录的;

(十五)企业未正常经营的;

(十六)企业转让或法人名称变更的;

(十七)企业地址变更未到注册登记机构变更地址的;

(十八)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应续展而未按时续展的;

(十九)评定为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品牌企业未按年自评申报的;

(二十)有其他不良问题的。

五、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由西安市企业品牌建设协会品牌建设部调查了解,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报告              西安市企业品牌建设协会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由专委会及时组织专家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予以确认。同时,自调查核实之日起,由品牌协会行文暂停其使用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称号。经调查核实,对确认不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日内行文恢复其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称号;对确认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报告,经专委会同意,由品牌协会行文取消其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收回奖牌和证书。

六、获得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称号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七、各级品牌建设分会、中心应依据职能加强对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品牌协会反馈西安品牌标志、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单位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品牌共创、品牌引领、供需提升。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企业品牌建设协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抄送:省质量技术打假扶优协会、市消费者维权联合会,市科技中小企业技术联合会,市工业园区行业协会


西安市企业品牌建设协会               

2019年4月23日印发共印100份